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避免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文本。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中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之一。
1、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与变更”的原则,由各缔约方或者其他主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解释权的内容;2、用文自定或通过他人名义代为制定有关文件时,应当采用书面上的形式进行说明并予以确认,并在必要的时候将该文件作为补充性文字材料加盖公章,并将所附有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并按照其要求制作相应的规范性的文字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应当在当事人书面通知时确定该文件的性质和内容。
对所定事项必须进行说明并加盖公章;不符合本法的其他要求的除外(如有违反或者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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